民生小案“大道理” ⑰ 买卖虚拟货币当事人自担
2024-08-19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案涉交易对象USDT(泰达币)系虚拟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即(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四)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曾某孙与曾某清以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作为交易活动对象的行为明显是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希望藉此获取利益,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应认定曾某清与曾某孙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曾长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曾某孙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已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鼓励、保护正当合法的金融交易活动,而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交易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被判定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无权要求通过法律强制力追回其损失。因此,交易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经营、交易,切不可存在侥幸心里,触及法律红线,最终导致得不偿失。